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处、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将我市2022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时间
(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范围的高技能人才。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四)各旗市(区)、市直各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工作;7月25日前完成中、初级申报工作(申报日程安排见附件4)。
(五)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时间根据自治区部署另行安排。
(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含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专业副高级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二、申报程序
(一)线上注册下载表格
所有人员申报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在业务办理2022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通过系统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打印申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1.各旗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把关签字盖章,统一汇总报送至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签字盖章,统一汇总报送至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录入申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现从事专业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准确、规范。
3.各旗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需提供专项推荐报告,包括专业分类、人数、公示、空岗情况。同时需报送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及本单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总表》复印件(以上两项企业无需提供)各一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中央和其他省(区,市)及自治区驻呼伦贝尔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在呼伦贝尔市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5.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统一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6.对于呼伦贝尔市暂未开展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如需由自治区或其他省、市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须由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7.旗市(区)不设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函委托呼伦贝尔市相应评委会代评,申报材料同中级职称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报评审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申报评审政策
(一)严格评审依据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39号)的规定执行。
2.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新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严格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参照国家已出台的改革指导意见。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执行。
(二)建立多元评价方式
1.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翻译、出版、通信等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经济、会计等系列以及审计、统计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含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呼伦贝尔市教育局组织实施。2022年全市所属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评审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评定。2022年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在11人,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盟市评审结果向自治区备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含正高级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评审。
5.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三)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海拉尔区、扎兰屯市、牙克石市中初级职称继续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扎兰屯职业学院继续开展高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
(四)破格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评审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相应评委会根据业绩成果进行评定(其中对于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2.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以上各1项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由相应评委会根据业绩成果进行评定(其中对于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评审。其中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通过上述1-3项条件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上述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职称评审。
(五)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农村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限制。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六)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七)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严格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及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由卫生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扩大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范围
在已实施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础上,从2022年起,在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专业领域同步落实开展基层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由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新设的上述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比例严格控制在各旗市区为单位核定的基层高级岗位内进行,要求形成梯次,基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按核定岗位的5%申报,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专业副高级按核定岗位的10%申报。自治区对评审结果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基层高级职称”限在本盟市基层以下事业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兑现、晋升高一级基层职称等方面使用。
(九)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系列(专业)职称应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各单位一般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评审,全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进行。
2.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转系列(专业)人员的聘用时间可与原职称连续计算。
3.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二)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三)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自治区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国家规定需考试的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五、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组建的评委会不得组织职称评审,违规发布的职称信息和颁发的职称证书一律无效。
(二)各自评地区、自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
(三)各自评地区、自评单位要认真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在开评一周前,将《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备案表》《评审工作承诺书》、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四)明确评审专家和评委会工作人员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五)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市(区)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六)各旗市(区)、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及承诺函(承诺上报评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对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后,制发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八)对于从中央单位、外省(区,市)及自治区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认并统一换发自治区职称电子证书。
通过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证书,以及各盟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初级社会化职称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单位和评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限期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3.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盟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及时接收审核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提高职称信息化服务水平。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年内全面实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区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
(五)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花名册
3.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花名册
4. 全市高、中级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袋封皮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pdf